關係人

2014-05-17 15:18

關係人

關係人之定義:關係人係指與編製財務報表之個體(以下簡稱「報導個體」)有關係之個人或個體。

(1) 個人

公司或其母公司的主要管理階層

可控制或聯合控制公司、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人

有關係之個人控制或聯合控制的個體,或受個人重大影響的個體。

 

(2) 個體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,則與報導個體有關係:

(i)同一集團之公司(意指母公司、子公司及兄弟公司)

  同一集團之公司或該個體之母公司的主要管理階層之成員。

(ii)一個體為另一個體之關聯企業或合資(或為某集團中某成員之關聯

企業或合資,而另一個體亦為該集團之成員)。

  

(iii) 兩個體有相同第三方之合資。 (兩個體受同一個體聯合控制)

(iv) 一個體為第三方之合資且另一個體為該第三方之關聯企業

 

(3)個人之近親,即個人之家庭成員,在其與報導個體往來時,可能被預期

會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者,包括:

(a) 該個人之子女及配偶或同居人;

(b) 該個人之配偶或同居人之子女;

(c) 該個人或其配偶或同居人之扶養親屬。

 

 

 

 

三、關係人之揭露

1. 母公司與其子公司間不論是否有交易,皆應揭露其關係。報導個體應揭

露其母公司最終控制者(若與母公司不同)之名稱。

2. 報導個體應揭露主要管理階層下列每一類別薪酬總額

3. IAS24 第 18 段規定若報導個體於財務報表涵蓋期間內有關係人交易,應

揭露關係人關係之性質,及關係人交易與未結清餘額(包括承諾)之相

關資訊。其揭露至少應包括:

(a) 交易金額

(b) 未結清餘額(包括承諾),及:

(i) 其條款及條件,包括是否有擔保及供清償之對價之性質;及

(ii) 收受或提供任何保證之詳細資訊;

(c) 與未結清餘額有關之呆帳準備;及

(d) 當期對應收關係人款之壞帳或呆帳所認列之費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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