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係人
關係人之定義:關係人係指與編製財務報表之個體(以下簡稱「報導個體」)有關係之個人或個體。
(1) 個人
公司或其母公司的主要管理階層 可控制或聯合控制公司、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人 |
有關係之個人控制或聯合控制的個體,或受個人重大影響的個體。
(2) 個體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,則與報導個體有關係:
(i)同一集團之公司(意指母公司、子公司及兄弟公司)
同一集團之公司或該個體之母公司的主要管理階層之成員。
(ii)一個體為另一個體之關聯企業或合資(或為某集團中某成員之關聯
企業或合資,而另一個體亦為該集團之成員)。
(iii) 兩個體有相同第三方之合資。 (兩個體受同一個體聯合控制)
(iv) 一個體為第三方之合資且另一個體為該第三方之關聯企業。
(3)個人之近親,即個人之家庭成員,在其與報導個體往來時,可能被預期
會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者,包括:
(a) 該個人之子女及配偶或同居人;
(b) 該個人之配偶或同居人之子女;
(c) 該個人或其配偶或同居人之扶養親屬。
三、關係人之揭露
1. 母公司與其子公司間不論是否有交易,皆應揭露其關係。報導個體應揭
露其母公司及最終控制者(若與母公司不同)之名稱。
2. 報導個體應揭露主要管理階層下列每一類別薪酬總額
3. IAS24 第 18 段規定若報導個體於財務報表涵蓋期間內有關係人交易,應
揭露關係人關係之性質,及關係人交易與未結清餘額(包括承諾)之相
關資訊。其揭露至少應包括:
(a) 交易金額;
(b) 未結清餘額(包括承諾),及:
(i) 其條款及條件,包括是否有擔保及供清償之對價之性質;及
(ii) 收受或提供任何保證之詳細資訊;
(c) 與未結清餘額有關之呆帳準備;及
(d) 當期對應收關係人款之壞帳或呆帳所認列之費用。